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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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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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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29 條
前條已核結之國庫券,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銷毀,銷毀證明書分存財政部、審計部備查。
國庫券經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
第 28 條
中央銀行收到各委託金融機構核銷清單經核對無誤後,應編製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委託金融機構抽查。
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各委託金融機構應即將密封保管之國庫券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滿辦理銷毀。
中央銀行經付國庫券之核銷及核結手續與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