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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EN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
國庫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