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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庫法 EN
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應簽具付款憑單,交各該管集中支付機關(單位),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支出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機關帳戶: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支出,由各該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者。
二、各機關員工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由各該機關代領轉發者。
公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 EN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五、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前項第一款之最高金額、第二款之規定里程及其他各款之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