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40 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2 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第 23 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