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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各機構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各機構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