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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N
信託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並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者。
信託公司董事長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及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信託公司之董事長及以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信託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信託公司於期限內調整。
信託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