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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N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並登錄之,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人員有異動者,信託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同業公會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不符合本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三、因前條各款規定之行為受停止執行職務處置期間累計達二年。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錄者,同業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前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受信託業予以停止執行職務或撤銷其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之處置者,同業公會應為停止執行職務登錄或撤銷登錄,並定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託業辦理前條停止執行職務及撤銷登錄處置,以及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任職登錄、停止執行職務登錄、撤銷登錄與申復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當然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營造業法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當然解任或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信託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信託公司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兼任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信託公司負責人。
信託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
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未完成第二項訓練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