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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信託公司應切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總經理應與總稽核審慎評估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就是否已遵守相關法規及健全經營原則自我評估後出具聲
明書,並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併同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申報之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告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託公司,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