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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EN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將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四、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簽訂契約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