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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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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貨物稅行政救濟、違章
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稅捐之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宜。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違章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辦理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所定處罰案件。
三、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
(二)稅務法令適用疑義之研議。
(三)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之處理。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六)舉發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七)績效之統計。
(八)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九)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4 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