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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審查一股至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案選案查審計畫之擬定。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清決算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審查、抽
查、重核、更正。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及重核案件之調查及核定。
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審查及
抽查。
八、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及研擬。
九、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十、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十一、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三、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四、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五、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六、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七、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八、分局、稽徵所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十九、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二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二十一、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二十二、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十三、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十四、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二十五、績效統計。
二十六、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二十七、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訂定、督導、考核及申
報成果統計分析等相關行政業務。
二十八、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二十九、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及滯怠報案件相關行政業務。
三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資料之研提。
三十一、會計師管理業務。
三十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通知申報及申報受理
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十三、課稅資料開發業務之計畫擬定業務。
三十四、辦理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登記)案件暨其他管
理事項。
三十五、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之核
定。
三十六、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