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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法律事務等
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及適用疑義之諮詢、會簽研析。
(二)稅法修正意見之彙報。
(三)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四)重大爭議案件之研議。
(五)法令審議案件之研議。
(六)行政規則之彙整、通報及網路建置。
(七)各稅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之派查、進度、處理結果之登錄及
管制。
(八)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九)復查審議委員會組成與會議召開事宜及協談人員之指派。
(十)提供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科室報表。
(十一)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協談人員輪派、管制及非業務性行政工
作、人事及總務等。
(十二)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協辦。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行政救濟股
(一)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法務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更裁案件之處理。
(三)違章案件處分書之列印及歸檔。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五)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