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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審查三科掌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及違章檢舉案件之調查及稽徵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貨物稅及證交稅股:
(一)貨物稅及菸酒稅:
1.產製廠商及未稅倉庫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案件之處理。
2.產品登記、變更、註銷案件之處理。
3.工廠停工、復工案件之處理。
4.產製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審查。
5.產製廠商產銷、存儲、出廠數量之審查。
6.貨物稅產製廠商申報出廠完稅價格異常案件之審查。
7.貨物稅證照之請印、領發與核銷。
8.產製廠商稅籍資料及申報書表之登錄、建檔。
9.產製廠商之訪查與非貨物稅廠商申請完稅之輔導。
10.應稅貨物、菸酒之免稅申請、銷案及退稅案件之處理。
11.應稅貨物、菸酒退廠整理、改裝改製、報廢之查驗。
12.貨物稅、菸酒稅核定補稅、退稅及抵繳案件之審查。
13.貨物稅、菸酒稅責任目標之擬訂及績效統計。
14.出口報單抄本之審查及核發。
15.貨物稅、菸酒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16.未稅貨物、菸酒之稽查。
17.違章案件之審查。
18.應稅貨物零組件、半成品之查核。
19.暖氣機主機或壓縮機裝置為冷凍、冷藏設備之勘驗及發證。
(二)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
1.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及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查核。
2.未上市公司股票讓售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3.代徵獎金之核發。
4.更正退稅案件之處理。
5.違章案件之審查。
6.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7.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責任目標之擬訂及績效統計。
8.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六款之特種貨物)
1.財政部交辦法令研議事項。
2.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3.產製廠商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案件之處理。
4.產製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審查。
5.產製廠商稅籍資料及申報書表之登錄、建檔。
6.未稅特種貨物之審查。
7.違章案件之審查。
(四)管制業務:
1.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2.案件之派查、稽催及管制。
3.績效統計。
4.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查緝第一至第三股:
(一)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舉密告案件之調查。
(三)有關單位通報違章案件之審查。
(四)上級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會審案件之審查。
(六)其他機關委查事項之處理。
(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法令疑義及其
他行政業務處理。
(八)分局、稽徵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