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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相關法律事
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法規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 34 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五)稅務法令之轉行、整理及彙編。
(六)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不含虛設行號案件)。
(七)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九)績效之統計。
(十)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