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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
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