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一、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委員。
二、諮詢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公會或團體代表。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
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