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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前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房屋標準單價及有關房屋位置所在之段落等級之評定事項。
二、關於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之評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