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第 4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