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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各項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支領軍人退休俸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就學生活津貼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逐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其逾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月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期限者,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一次核發當學期就學生活津貼。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國內就學:依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國外就學: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學期起迄時間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