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EN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國內就學:依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國外就學: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學期起迄時間內提出申請。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
(二)國外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在學證明影本。
二、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
(一)國內就學:在學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