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或依前條間接安置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就業,得視需要先予以訓練。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 EN
退除役官兵無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其本人死亡者,輔導會得依申請間接安置其配偶、子女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