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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申請承購零星餘戶:
一、經核定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權益承受人及存證有案之違占建戶。
二、已獲國防部或所屬機關(構)輔導核配或承購改建眷宅者。但原以專案提估或促銷價承購者,不在此限。
三、曾辦理華夏專案輔導貸款購宅或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者。
四、已依本辦法承購零星餘戶並已中籤而未放棄,或已完成遞補者。
前項情形如於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提出承購申請前發生者,國防部應拒絕申請;如於中籤後移轉所有權前發生或發現者,應撤銷其承購資格;於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五年內發現承購人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承購資格,要求返還房地,承購人所繳價款無息返還。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