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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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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參與標售、讓售申請者,不適用本辦法價售之規定。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
第 2 條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