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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違占建戶之拆遷補償,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前項房屋拆遷補償之面積,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但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並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