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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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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4 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失蹤或被俘人員為應徵召服役官兵者,家屬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
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本俸(薪額)及加給。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
第 5 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