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
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
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
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志願入營。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符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所定之選訓條件,且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