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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參加甄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得參加口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口試:
一、未繳齊應備之文件、資料,經定期命其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或條件。
三、有法官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四、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以上之懲罰處分。
五、最近五年曾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過之懲罰處分。
六、曾受律師法除名之懲戒處分。
七、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八、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申誡或警告之懲戒處分。
九、經依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安全調查結果,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
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
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志願入營。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符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所定之選訓條件,且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