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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