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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戰時軍律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