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戰時軍律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