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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戰時軍律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