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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EN
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 (舊) 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者, 限於犯同條例第十八條 (舊) 或第十九條 (舊) 各款之罪所得之財物,並 不及於其他不正利益,原判決竟將上訴人接受餐宴招待之不正利益,一併 諭知追繳沒收,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