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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EN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