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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