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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用機場:指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及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
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指軍用機場之使用管理部隊。
三、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噪音影響程度,公告劃定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之分級區域。
四、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改善作為。
五、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設施、設備及其附屬物。
六、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之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共圖書館。
八、醫療機構: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一、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十二、一個輪次:指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全區完成一次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或五年噪音補償措施。
前項第十二款所定一個輪次之第一輪次,為軍用機場管理單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實施完成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補助,或於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籍滿一年及出生、結婚登記未滿一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之五年噪音補償措施。
圖書館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各類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