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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項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所採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補償方式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