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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服原役。
二、經權責機關核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
三、退學、輔導轉學後,轉服志願士官或士兵。
四、退學、輔導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預備學校。
五、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基準而遭退學、輔導轉學或核定轉為自費學生。
六、接受飛行教育,因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
七、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八、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社會救助法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九、在學期間死亡。
依第八條第三項辦理分期賠償,分期期間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以一次為限;已繳納之賠償金,不得申請退還。
依第八條第五項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行政訴訟後分期賠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權責機關備查。
在學之軍費生,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軍費生就讀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其期數依軍費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得依就讀月數,延長一倍之分期賠償期數,分期賠償期數最多不得逾七十期。但賠償義務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二倍之分期賠償期數,不受七十期限制。
二、前款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經同意分期賠償者,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