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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