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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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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4 條
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
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44 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