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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凡奉准核定汰換之車輛,車屬單位應檢附繳庫憑單及原行車執照,依第三條規定送請陸軍司令部變更車籍,換發行車執照。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
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核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歷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並驗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
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陸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