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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合格廠商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召開會議審酌合格廠商於該情形應受責難程度及廢止合格證明所生影響,認為廢止合格證明對公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將有危害之虞,得不予廢止其全部合格證明或僅廢止其一部分合格證明。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
合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所持有之全部合格證明:
一、破產、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且有重大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有重大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合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與該情形有關之合格證明: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
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經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三、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四、未輔導下游供應廠商通過安全查核,或未與經輔導未改正之下游供應廠商終止其得標項目列管軍品物料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