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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國防部對完成級別評鑑,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之申請廠商(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應核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及電話。
二、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類別、列管軍品編號及名稱。
三、合格證明編號及有效期限。
四、核發機關及日期。
第一項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及國防部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內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者,得免除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安全查核。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下列事項實施級別評鑑,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一、科技水準。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主管機關對完成級別評鑑廠商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第一項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第二項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前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
申請級別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廠商設立文件。
二、營業及安全說明書。
三、安全查核同意書。
四、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營業及安全說明書,應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及營業實績等有關事項。
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者,國防部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