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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
前條第四項及前項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