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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
二、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之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名稱、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
三、輸出之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
四、申請日期。
五、其他申請輸出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 EN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
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三、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料。
四、無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五、其他依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二款規定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輸出。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得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國防部得限期補正。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輸出目的及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