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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
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