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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採購單位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且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之勞務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前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 EN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 EN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