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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