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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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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EN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 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 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