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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
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果之部外單位,應將運用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繳交本部,本部應將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規定報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經本部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前或於研發成果產出後依其特性認定之。
前項認定,本部得指定本部所屬單位先行進行要件之審認。被指定之單位,應將其認定結果及理由呈報本部核定。
國防研發成果,除本部專案授權外,不得授權部外單位使用,亦不得實施讓與或再授權,以確保國防利益。經專案授權使用者,應不定期實施管考,確保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