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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核准,有償讓與之。
受讓人之義務應於讓與契約中明定之。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考量,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為之:
一、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商品化。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三、較有利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
四、以非專屬之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之最大效益。
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